一处房产两份遗嘱三个继承人 老人去世后房产归谁?

来源:CCTV今日说法   2024-12-31 15:52:03   责编:  点击:

从情同手足的兄弟姐妹,到父母遗产的竞争者,竟是因为两份先后订立的遗嘱哪份有效?

 

相隔7年的两份遗嘱

张桂发(化名)与李清凤(化名)生前育有二女一子,在广西桂林阳朔县某村有自建房一座及附属建筑,房产登记在张桂发名下。2014年4月,张桂发夫妇立下遗嘱,将夫妻二人的房产及周围所属宅基地、承包的责任田、开垦荒地等交由孙子张斌斌(化名)继承。

7年后的2021年4月,张桂发夫妇立下遗嘱并进行公证,上述资产由其女张欢(化名)、张可(化名)继承,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任何份额,如上述资产被依法拆迁,由张欢、张可共同等份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任何份额;张欢、张可须共同对张桂发夫妇的衣食住行、病、葬尽到法定义务。

2023年和2024年,张桂发和李清凤相继去世。张家姐妹张欢、张可认为其二人已履行对老人生养死葬义务,应按张桂发夫妇生前所留代书遗嘱处理房产,要求同胞兄弟张恺(化名)、侄子张斌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代书遗嘱有效先前订立的遗嘱无效

张家姐妹张欢、张可与兄弟张恺、侄子张斌斌协商无果后,2024年7月,张欢、张可诉至广西桂林阳朔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遗嘱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判决确认2014年4月张桂发夫妇所立的遗嘱无效;要求张恺、张斌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定继承的适用,必须以无遗嘱为前提,被继承人已立有效遗嘱,则首先从遗嘱。公民立有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张桂发、李清凤于2014年4月订立一份遗嘱;另于2021年4月订立代书遗嘱并由阳朔县公证处予以公证,综合公证处所作询问笔录以及订立遗嘱过程的照片资料,该遗嘱系张桂发、李清凤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遗嘱。从上述两份遗嘱订立的时间来看,2021年4月订立的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张桂发、李清凤最后的一份遗嘱;从两份遗嘱内容上看, 2021年4月订立的代书遗嘱推翻了之前的遗嘱中的内容,故本案所涉张桂发、李清凤所立遗嘱,应以代书遗嘱为准,2014年4月订立的遗嘱因此无效。

 

法官:遗嘱继承须合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处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原告张欢、张可对被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被继承人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案涉房产处分给原告,且原告持有的遗嘱后于被告张恺、张斌斌持有的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案涉房产应由原告继承。

遗嘱订立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不论哪一种,其形式及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如遗嘱中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的,这部分遗嘱内容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