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无疑值得表彰,但是如果因为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见义勇为致腿部受伤 受助者却沉默以对
去年12月,一名古姓老人在乘坐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的上行自动扶梯时,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方的柴先生下意识地挺身而出。
因为柴先生救助及时,古女士并未受伤,但柴先生却因冲击力太大摔倒在地,上了半天班后因为疼痛难耐去了医院。
医生检查发现,柴先生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休息两周,两周后再进行复查。治疗的过程中,柴先生共请了3周病假,支出4000多元医疗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
事后,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广泛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计划对柴先生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按照流程,需要获救的古女士对获救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她拒绝了。
对他人施以援手,对方事后却沉默以对,这让柴先生感到心寒。他找到了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古女士支付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等费用。
用法律为好人“撑腰”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调取了事发地铁站的监控视频,查阅了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就事实作出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是柴先生主张的,他救助了被告古女士的经过是属实的,同时柴先生由于救助古女士所导致的他自身的损害是存在的,相应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发生的。
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郑岗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判决生效后,古女士已经支付补偿款。律师提醒,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见义勇为者也要保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