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起诉孙辈 索要隔代赡养费

来源:广西高院、《浙江老年报》   2024-11-04 15:03:19   责编:  点击:

原以为血浓于水,承诺无需质疑。谁曾想到,面对现实的考验,口头承诺如同风中沙一般转瞬即逝。

 

赡养之责,谁来担?

王老太年九十有余,丈夫于2006年过世,二人共同生育有三个子女:大女儿李某云于1992年过世,育有一女李某妤;二女儿李某未婚未育,现年66岁,已退休,有固定退休金4100元左右;小儿子李某民1993年离婚并未再婚,于2014 年过世,育有一子李某光。

自老伴离世后,王老太一人生活在老伴生前留下的房屋里,没有退休金,仅每月从民政部门领取500元补贴作为生活费用,自2023年11月起,该补贴涨至每月1000元。

王老太称,儿子李某民过世后,孙子李某光曾口头承诺会赡养奶奶王老太,于是王老太自愿放弃了继承儿子的遗产。

此后,孙子李某光每月向王老太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每两个月向李某妤转账4000元,让其转交给王老太用于补贴生活费。2022年3月之后,孙子李某光未再向王老太支付费用。其间,外孙女李某妤一直有向王老太支付赡养、医疗费用。

自2020年起,王老太生活不能自理,起初,二女儿李某会断断续续请钟点工帮忙照顾。之后,二女儿李某被确诊患有肺癌,无暇顾及母亲王老太,便雇请保姆在家照顾王老太,每月支付保姆费6000元左右。

2023年8月,王老太患上老年痴呆,经医学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二女儿李某表示,自己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无力单独照顾母亲王老太,遂王老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子李某光、外孙女李某妤承担自己的赡养费。

庭审中,孙子李某光辩称:“李某为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有义务且具有负担能力。我作为孙子,并非赡养义务人,我把钱给李某,她不一定用在奶奶身上。”

外孙女李某妤表示,自己是外婆王老太一手带大的,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孙子、外孙女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王老太现已91岁高龄,并为痴呆状态(重度),完全无自理能力,需专人护理。王老太每月领取的1000元补贴并不足以支付其生活费、护理费及医疗费等。其次,王老太生育有三个子女,其中大女儿、小儿子均已去世,二女儿李某已66岁,未生育子女,且于 2020 年被诊断出肺癌,现仍需定期复查及用药,故无力单独照顾原告王老太。二女儿李某的退休收入在扣除自身生活、医疗费之外亦不足以负担原告王老太全部的生活、护理、医疗等费用。

因此,被告李某光、李某妤作为原告王老太的孙子、外孙女,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原告王老太尽赡养义务,亦与孝老爱亲的中华传统美德相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子李某光付给原告王老太截至2024年3月的生活费1.5万元、医疗费6527元,自2024年1月起,孙子李某光、外孙女李某妤今后每月每人向原告王老太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的 1/3(医疗费以有效票据为准)。

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法官:孝老爱亲是法律与道德的共同要求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是以其父母的赡养义务为基础的,所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条件不应宽于其父母的赡养条件。如果祖父母、外祖母有经济收入或来源,可以负担自身生活所需,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这里的死亡亦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子女”不应限于特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

第三,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女、外孙子女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祖孙之间不存在上述赡养法定义务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赡养,有利于发扬尊老爱幼的美德,应当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