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将遗产给女儿 孙女起诉要求分割

来源:红星新闻   2024-04-09 15:23:26   责编:吴笑文  点击:

余老伯生前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在余老伯去世后,孙女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理由是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2022年5月,余老伯亡故。葬礼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上书“将我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该遗嘱由余老伯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此,大儿媳认为自己的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余年仅11岁,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而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应当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余老伯立有自书遗嘱,根据遗嘱内容,该部分应由其女儿继承,但遗嘱没有为孙女小余保留必要份额,故对继承份额进行了调整。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当按照其遗嘱处理余老伯遗产中的案涉房屋产权份额。

从继承人资格角度考虑,代位继承人代替的是已去世继承人的地位,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的情况,故本案中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综上,上海二中院改判按照余老伯的遗嘱分割遗产,驳回小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