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一对拥有较高退休金的老年夫妇,无法适应养老院的生活,想要搬离养老院,却因遭到独生女儿拒绝而未能实现,引发关注。“进不去”“走不出”养老院的老年人,其权益该如何保障?
“首先需要确认老年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晓夏指出,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不需要监护人,有权自行与养老院签订或解除合同,不需要他人签字同意。
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郭琳持同样观点。“养老院如擅自增加合同解除的前置条件,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解除合同,实则构成违约。因此,老年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款项。”郭琳强调。
但生活中,养老机构要面临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山东某康养养老机构负责人金女士表示,现实中,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前,养老机构必须考虑到老年人可能会出现突发疾病等意外情况。“如果老人意识不清、丧失行为能力,我们又联系不到可以负责的人,后期送医治疗谁来管?在没有联系人签字、确定付款义务人的情况下,我们不会和老年人签合同。”
为何老年人想要搬离养老院,也要如此“大费周章”?金女士说,若老年人擅自离院后发生了人身损害或走失的情况,养老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在老年人离院时,养老院同样会要求联系人签字。
“事出有因,但并不代表合法合规。养老院设置这样的门槛,并非完全出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自主意愿与人身自由的目的,更多的是出于免责考量。”郭琳认为,老年人决定离开养老院时,子女或者养老院不能用服务合同的规定限制其人身自由。
“养老机构在规避经营风险的同时不能忽视权益保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杜江涌建议,养老院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自主生活能力、子女赡养条件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后续责任承担问题,判定是否接纳其入住或者允许其搬离养老院,不能单纯用“签字关”剥夺老人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