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养老机构存在这些问题要担责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2-21 09:33:00   责编:吴笑文  点击:

人口老龄化致养老产业蓬勃兴起,然而养老机构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引导养老机构健康运营,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此次发布的案例,精选自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件。

首先,注重社会最为关注的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负责人指出,养老机构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使老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本次发布的案例一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养老机构一楼开设的浴室在作业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渗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间,致使老年人身亡,审理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浴室的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强调适老化改造。负责人表示,养老机构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对其场所和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案例二中,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赔偿自己损失,因为自己在养老院活动时被井盖绊倒受伤。审理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对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60%的责任。

此外,典型案例还聚焦养老服务。负责人提出,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不承担责任,反之应依法承担责任。案例五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养老服务合同中约定养老基地在重庆,但是老年人非因本人意愿,先后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接受养老服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违反合同约定,认定服务合同解除,并判令向老年人退还剩余养老服务费。案例四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入住老年人突发疾病摔倒,送医后去世。法院认为,从老年人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和其护理模式相当的合同义务,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还着重厘清各方责任。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第三人侵权,要准确认定各方责任。案例三李某某诉某老年公寓侵权责任纠纷案,入住老年人被同住养老机构的第三人伤害,审理法院认为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认定养老机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此外,司法裁判还要推进诉源治理。负责人要求,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目标。案例六赵某诉某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多次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释法明理,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案件审结后,法院还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助力完善对养老产业的管理,将能动司法、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8亿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对此,负责人表示,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保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机制,加大审判执行力度,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守护最美夕阳红。